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2013-04-10      阅读次数: 1331

院教发〔200769

第一章   

一、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训练实验技能、开发新技术的重要场所,是办学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现代化科技人才,做出高水平的实验教学、科研成果。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坚持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学习先进现代化技术,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及科学管理水平,搞好实验室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二章   

一、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务,改革和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实验教学文件和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师、实验指导人员必须认真备课、讲解、指导实验和批改实验报告。

二、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和训练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实验室应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开设新的实验项目,有计划安排选修实验、综合实验和设计性实验,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

三、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和技术条件的完善工作;不断挖掘设备潜力,研究、改造和自制实验装置,更好地完成实验教学、科研实验任务。

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科技协作、技术开发、学术交流等工作。

五、制定实验室发展和建设规划。负责仪器设备维护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六、实验室要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工作中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   

一、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实验室的建设应按照我院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评估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三、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审核。

四、实验室队伍建设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逐步建立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整体水平较高的,具有良好素质的队伍。

第四章   

一、在分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实验室实行以校、学院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

二、各学院设一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

三、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的全面工作。

四、教务处是我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学校实施细则。

2.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实验室经费的分配,检查督促实验室建设工作,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3.完善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实验室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组织清仓核资、设备报废处理和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维修、技术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

5.配合学校做好学科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实验室的论证、立项、申报工作,组织完成建设、验收及考核工作。

6.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岗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及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五章   

一、根据实验室的岗位职责,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成绩进行检查考核。

二、按学校规定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办法,对实验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遵守安全规程造成损失和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

四、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实验室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五、按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低值耐用品等物资进行管理。

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实验室评估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重点实验室评估标准,除按国家要求进行定期评估外,学院要经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七、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应制订相应办法并贯彻执行。

第六章  实验室开放

为充分体现学生在实验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和培养学生在实验教学中的创新精神,各实验室须建立开放工作制度。实验室开放工作可采用以下形式。

1.完全开放制。完全开放的实验室主要是量大面广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中心实验室应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时间安排等方面实行全面开放。

2.部分开放制。主要是专业实验室,除完成实验教学计划外有选择地接纳学生进入实验室做实验或研究训练。

3.各实验中心(室)须将开放时间、开放内容、学生人数等及时报教务处。

第七章  人员队伍

一、实验室人员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人。实验室工作人员与教师、管理干部一样是学院教学、科研的基本力量。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岗位职责,遵守法规制度,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基本任务。

三、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由学校任命。

四、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责、业务考核、培训和技术职务评定,按各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负责实验课教学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熟练正确的操作技能,新开实验必须依据实验指导书,结合实物,认真备课,进行试做。对首次上岗的教师必须进行有实验室主任和有经验的教师参加的试讲。

第七章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教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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